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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

时间:2025-02-25 15:37:02
【精品】工作方案范文集合六篇

【精品】工作方案范文集合六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效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方案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作方案 篇1

第一条为促使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社团).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下称年检)。

第三条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问,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团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可以委托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于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社团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协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负责人变化情况;

(七)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六条社团年检的程序是: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二)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三)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策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进行年检过程中,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条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计价”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十条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计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出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

第十三条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作方案 篇2

为确保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市电网整体建设规划,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于20xx年7月底完工。

二、工程实施的范围及重点

实施范围: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自镇村至110千伏变电站,工程线路走径涉及镇所辖的5个行政村。

实施重点:解决好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杆塔的征占地、临时占用耕地的协调补偿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同志任组长,供电局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安监局、规划局、国土局主管副职,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局,办公室主任由供电局副局长同志担任,主要负责工程项目征收占地、建设的指导、协调、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非法阻挠工程施工等突发事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正常施工秩序的违法行为;市国土局负责为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杆塔占地提供补偿依据,对项目工程临时占地复耕进行监督;市供电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占地的征迁、补偿及项目各项建设工作,同时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保质按期完成;市安监局负责抓好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相关乡镇负责配合市供电局做好工程占地的征迁、补偿工作,积极向被征地群众宣传电力工程项目政策,协助供电局解决项目实施工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保障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乡镇要通过入户等方式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讲解电力设施占地补偿的政策规定,为工程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建立协调机制。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程项目征占地、补偿等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协调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严格补偿标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青苗赔偿、占用土地补偿等补偿标准要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占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4.建立督查制度。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协调小组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向施工人员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督促左上顺利推进。

5.严格奖惩。有关乡镇、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期完成土地征占、补偿任务的,在工程完成后给予奖励。对工作配合不力,致使工期拖延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工作方案 篇3

20xx-12月3-4日,我 ……此处隐藏2854个字……p>对既是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又是成品粮应急储备的单位,还将增加相应品种的数量、等级等检验项目。

四、检查时间安排

为体现服务、效率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原则上,对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一年检查一次(不含专案检查和受理举报核实)。时间计划是:

第一次,4月底前,落实对其中不低于50%的单位的检查和质量抽样工作;

第二次,10月底前,组织对余下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活动,同步落实质量抽检。

具体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由本局在组织检查时随机确定。

五、检查方式

对示范单位的检查采取用市场巡查与节日期间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涉及举报事项或市有关部门移交、移送的案件,由市或辖市(区)按管辖落实查处工作。

六、质量抽样

委托市粮油质量监督检测站负责按计划对放心粮油示范单位经营的粮油商(产)品落实质量抽检工作。具体抽样计划、样品安排按本局《关于印发〈20xx年度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质量抽样计划〉的通知》执行。

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处理。

七、费用

组织开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和由本局开展的粮食质量抽样检验不收取费用,采样费用等由本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经费列支。

八、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对经检查符合《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之规定条件的单位予以保留示范企业资格;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之第十七条情形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时整改,由所在地的粮食部门落实跟踪督办;对检查发现存在《关于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加强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情形且影响较大的,作出取消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资格的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由粮食部门按照管辖要求立案查处;对其中涉及价格、计量、质量、经营范围等情况,由本局向价格、质监、工商部门办理移送查处;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行为,由本局向市食安委办公室落实移交查办。

对被取消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资格的单位,自取消或应该知道取消之日起不得再以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单位的名义从事粮油经营活动。

九、工作要求

(一)组织开展对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专项检查行动,要突出重点,体现“确保粮油放心消费、落实质量安全”的要务,做到工作有计划,实务有成效;

(二)各放心粮油示范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产品(商品)的质量工作,认真落实本单位法定负责人为本单位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粮油制品的安全负总责;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粮食流通政策规定和国家粮油质量卫生标准,不断提升粮油标准意识;要强化对采购粮油制品的索证、检验要求,从源头上落实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机制;要高度重视计量、价格、服务工作,不断扩大市级放心粮油产品的受益面、不断扩大市级放心粮油的影响力。我局将继续落实诚信数据库信息的更新工作,有关市级放心粮油资质评定、监管、抽样结果、获奖受罚的信息将如实记载更新;

(三)受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粮食抽样、检验工作规程,及时准确落实质量卫生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要切实强化对专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要同步做好粮油标准的贯彻宣传工作,认真解答有关质量、标准、检验方面的问题,做示范企业的好帮手;

(四)切实强化执法监督工作。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创优服务环境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依规作出处理。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规范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要切实做好相关案卷管理工作,落实方便查阅等事项。

工作方案 篇6

为确保20xx春季开学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开学检查工作制度规定,经研究,拟于2月27日至3月3日组织开展春季开学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导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

二、督导内容

各地各校开学条件保障情况、校舍安全管理情况、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情况等方面,突出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与校园安全管理难点工作的解决及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详见附件)。

三、督导组织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抽调人员参加督导。部领导带队成立6个重点督导组,对12个省份进行督导检查。其他20个省份由省级教育、公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督导组交叉检查,每个交叉督导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厅级干部1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处级干部、工作人员各1名组成(共5人)。

四、督导方式

此次督导采取各校自查,县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全面排查,市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重点抽查,省级教育、公安部门联合交叉检查,教育部领导带队重点督查的方式进行。

五、督导安排

(一)全面自查。2月20-23日,县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全面自查,原则上要实现辖区内所有学校全覆盖。一是指导各校全面梳理排查各项开学条件保障情况,建立问题清单,逐项及时解决;二是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带队督导,重点是基础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农村偏远学校、农民工子弟学校,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各高校对照督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

(二)重点抽查。2月24日至26日,省、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各县自查报告,统一组织省、市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对各县、各高校进行抽查,并于3月1日前向我办报送省级督导自查报告。

(三)重点督导、交叉督导。2月27日至3月3日,备督导组根据分组安排(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分赴有关省份,在听取汇报后,由组长随机抽取1-2个地级市,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实地督导结束后简要向被督导省份反馈意见。汇报会需请省内部属高校参加并做简要汇报。督导组在每地(市)督导学校不少于6所,督导学校应涵盖普通高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不同学段。有部属高校的省份,至少要到1所部属高校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作为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契机,抓好落实。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和抽查工作。相关文件、数据、资料要认真审核,准备齐全,以便实地督导检查时核实有关信息。

(二)各地在进行自查和抽查工作时,应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切忌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既要认真总结经验,又要客观分析问题,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自查报告。

(三)督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教育部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的实施办法(20xx年修订)》,不得层层陪同,不得安排宴请,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给学校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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